鹤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编制本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鹤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heqing.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责。
主要包括:本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联系电话及传真:0872-4122552
(二)政策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本局业务职能范围内的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局计划及完成情况;本局年度工作计划、进展情况及工作总结。
(四)资金信息。
主要包括:本部门财政预算及决算信息;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其他资金信息。
(五)人事信息。联系电话及传真:0872-4122552
主要包括:本部门人事任免、人员招考及教育培训等。
(六)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工作动态、通知公告、应急管理等。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当面受理两种公开形式,网址 http://www.heqing.gov.cn。
本机关当面受理点:本机关办公室;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联系电话:0872-4122552。
(二)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鹤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鹤庆县兴鹤路老县委大院主楼三楼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夏季时间8:00-11:30; 2:00-5:30;冬季时间8:30-12:00; 2:00-5:30
联系电话及传真:0872-4122552
邮政编码:671500
电子邮箱:hqxcgj@126.com
(四)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5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领取或自行复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附件下载。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传真号码0872-412255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附件下载。
3.鹤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鹤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
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ZZDistrict?bmid=3297829e-2dbe-4bbf-9bfe-3dc44ba0b713
4.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附件下载。
5.电子政务邮箱申请:申请人通过邮件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直接投递电子政务邮箱hqxcgj@126.com至本机关受理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附件下载。
(五)申请的处理
1.上诉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解释说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做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对于属于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受理机构:鹤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鹤庆县兴鹤路老县委大院主楼三楼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夏季时间8:00-11:30; 2:00-5:30;冬季时间8:30-12:00; 2:00-5:30
联系电话及传真:0872-4122552
邮政编码:671500
电子邮箱:hqxcgj@126.com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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