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公开范围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云南鹤庆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二)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云南鹤庆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
(四)云南鹤庆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重点工作。
(五)云南鹤庆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预决算信息、政府采购信息。
(六)云南鹤庆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人事调整及人员招聘信息。
(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八)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公开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鹤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eqi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该栏目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获取云南鹤庆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动公开以外的,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信息,可当面或通过信函、传真、互联网(网上申请平台)等途径提出申请。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云南鹤庆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科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地址:鹤庆县云鹤镇鹤阳东路火车站站前广场北
邮政编码:671500
联系电话:0872—4123778
传真:0872—4123778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鹤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上述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鹤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鹤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
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ZZDistrict?bmid=3297829e-2dbe-4bbf-9bfe-3dc44ba0b713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传真号码0872—4123778。
4.电话申请:申请人通过电话提出申请的,如实登记申请人信息(公民: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联系人姓名、营业执照)、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信息用途等信息,电话:0872—4123778。
5. 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云南鹤庆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当面提供。
6. 电子政务邮箱申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直接投递至hqxhgyyq@163.com。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附件下载。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过一定数量或频次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47号)文件执行。
2.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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