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政协鹤庆县十届二次会议第84号提案
的答复
李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监管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
1.根据《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文件规定: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其中:(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五)其他药品,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2.根据《价格法》规定,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自己的经营成本而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终端价格,但必须要求明码标价。药店经营者在销售药品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标示药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价格。对于同一个厂家、同一种药品、同一种规格的药品,各零售药店定不同价格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各药店进货渠道不一样,进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不同,另外不同药店的经营成本不同,因此导致终端销售价格不同。
3.根据《价格法》规定,自主制定市场调节价是经营者的权利之一,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经营者如有串通涨价、操纵市场、诱骗消费、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市场监督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4.根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承担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二、工作措施
近年来,我局采取多项措施部署开展药品价格监管工作:
1.加大药品价格监管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对100家药品经营企业的检查力度,严格开展药品价格行为的监管。指导经营者做好药品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严查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药品价格市场秩序。同时,督促药品从业者落实价格稳定主体责任,提升从业者合法合规经营意识。
2.探索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新局面。加大价格政策法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畅通价格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群众价格监督作用。
3.开展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针对疫情期间出现的部分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价格异常波动,加强问题研判,加快立案查处,对特殊时期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遏制涨价炒作势头。聚焦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对有关商户进行约谈,要求商户提供涉疫药品及用品价格备案材料,向全县所有药店和药品销售企事业发放《关于防疫类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形成社会共治的舆论氛围。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把药品市场稳价作为市场监管重点工作来抓,督促药品经营者落实价格稳定主体责任,对影响药品价格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场所进行重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广排查、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置;加强与发展改革等部门的联动协作,深化执法协作和定期会商,加大价格政策的宣传力度。根据需要开展提醒告诫和行政约谈等工作,引导经营者严格执行《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日
(联系人及电话:尹灿荣 13988599677)
责任编辑: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