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政发〔20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鹤庆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鹤庆县人民政府
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鹤庆县本轮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3年12月1日—2024年6月15日,其中2024年3月1日—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依法划定防火区域。鹤庆县划定的森林草原防火区是指林(草)区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严格落实防火责任。各乡镇党委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领导,实行各乡镇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落实林长制压实第一责任人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责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各自责任。在林牧区从事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认真落实各项火灾防控措施。
四、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户外露营用火等非生产性用火,不得擅自进行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等野外农事用火以及实施烧除、勘察、炼山造林、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生产性用火。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森林草原防火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对一落实监护责任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实行违规用火有偿举报,形成全社会关心关注并监督火源管控的浓厚氛围。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泛开展防火宣传。要广泛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野外用火安全和森林草原防火专业知识。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播放或者刊登野外用火管理和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广告。中小学校要开展野外用火安全和森林草原防火专题宣传教育。家庭要加强对所有成员的消防安全教育。
六、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成立各类调研组、包片蹲点组、明查暗访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全面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层层建立整改清单,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行立改;对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及时发出“督办通知”和“两书一函”,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推动问题隐患彻底整治到位。
七、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火、依法管火,严格火灾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各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对防灭火工作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当地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要组成专案组,严肃追究火灾肇事者法律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达到惩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
八、发布封山禁火命令。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和4级以上火险等级时,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必要时对高火险区域实施封山管理。
九、强化应急值守工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加强应急值守,带班领导一律不得离开本辖区,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一旦发生火情,启动预案要坚决,应急响应要迅速,信息上报要及时,加强火场统筹和专业指挥,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鹤庆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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