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为使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文件内容,现就《鹤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庆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鹤政发〔2024〕8号)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落实《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大政发〔2024〕11号)精神,着力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草拟了《鹤庆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实施意见》充分借鉴省内外创新举措,征求了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公积金管理中心鹤庆管理部、县金融监管支局、县税务局、县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等部门意见,充分吸纳并修改完善,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16条措施,分别从优化投资环境和供给结构、鼓励支持住房消费、规范市场秩序和防范化解风险方面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具体政策措施主要有:
(一)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和供给结构
1.坚持规划引领、职住平衡,科学制定房地产供地计划,控制好供地节奏;原则上新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应满足小区及以上功能配套要求。继续推行新供地项目“交地即交证”。
加大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对因受让人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延迟开发的,由出让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置。对于其他特殊情况逾期未开发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处理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在符合《鹤庆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依法按程序调整完善片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优化住宅、商服等不同功能的开发比例。
在建未交付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实际按程序适当调整套型结构,以便更好适应市场需求。
3.加快构建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结合鹤庆县商品房库存量较大,去化周期较长的实际,通过部分收购存量房,部分新建的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人才住房;支持民营房企与国有企业联合组建保障性住房运营公司。
4.不断提升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保障水平,按照“先配套、再供地、后开发”原则,在编制年度供地计划后,应提前实施开发项目周边城市道路、供水、供电、燃气、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5.提升住房品质,商品房“优质优价”,根据项目及市场变化情况合理定价,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低能耗建筑,提高住房建设标准,打造“好房子”样板。
(二)进一步鼓励支持住房消费
1.实行“认房不认贷”,引导驻县内各商业银行执行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依法有序调整个人存量住房贷款利率,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贷款需求。
2.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加大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更好地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
3.推行存量房“带抵押过户”合并登记服务;鼓励支持现房销售,推行“交房即办证”。
4.加快推动地下产权车位(库)销售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新建项目报规时,应提供车位平面布置图,标注车位的位置、编号、面积、车位类型(人防车位、地上车位和地下产权车位)等要素。
5.实施契税补贴,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期限内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在鹤庆县主城区范围内购置新建住宅商品房并完成网签备案、且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购房者,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后按所缴纳契税总额50%给予补贴。其中,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新生儿户口登记在鹤庆县)分别按所缴纳契税总额80%、100%给予补贴。单套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购房补贴由县财政部门一次性发放,并负责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办理州级奖补资金手续。
(三)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1.持续开展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大部门联合执法监管力度,维护市场良好的交易秩序。
2.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四)进一步防范化解风险
1.加强房地产市场舆情监控,提前应对处置,及时核实澄清负面、不实宣传报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2.加大对已售逾期难交付项目的矛盾纠纷处置化解力度,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3.允许项目分期建设分批验收并备案。为确保项目按期交付,在符合基本规范要求、具备分批投入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可适当增加规划核实批次,对项目开展分批验收并备案、交房。对分期竣工验收的住宅项目,配套用房(幼儿园、养老用房、社区用房、托育、公厕等)中途不得改变用途,在不影响验收和使用的情况下,由开发企业作出承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顺延6个月办理验收交付手续,但必须在项目整体规划核实前完成移交手续。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项目分期验收交付。
4.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经营不善退场或因工程款纠纷造成施工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可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和消防评定报告,确认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合格,经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确认,确认意见可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使用,优先确保项目交付。
《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以上措施凡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严格按文件相关条款明确规定的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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