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推进创新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充分调动自主创新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云南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鹤庆县人才培引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措施,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发达省市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同时,充分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科技创新水平,制定该《办法》。通过制定出台该《办法》,形成我县统一规范的科技创新奖补政策,完善创新发展激励机制,推动鹤庆县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云南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云南省“星创天地”建设实施办法》、《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鹤庆县人才培引实施办法(试行)》等。
三、制定过程
根据国家、省州县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充分借鉴发达省市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鹤庆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暂行措施》,并征求了县财政、统局、税务、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县人民政府审同意过后下发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三个部分,共10条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了制定的政策依据、目的意义及支持的对象。
第二部分明确了6个方面的奖补内容:一是支持培育创新主体。主要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及招商引资过程中整体迁入鹤庆县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补。二是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重点围绕我县“442”产业发展体系,鼓励支持我县企业积极与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企业加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并对在鹤庆县建立独立创新机构、重点实验、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奖补。三是加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聚焦鹤庆县重点产业行业科技需求,鼓励企业、研发机构等与国内外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合作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助力鹤庆科技产业提升发展。四是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规模以上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并对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1.5%(含)的,给予一次性后补助经费。同时,对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省级研发投入后补助的基础上,对与上年度同比实现研发费用净增的企业给予经费补助。五是鼓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技术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形式购买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成果,且在我县实现产业化的,按照实际交易额进行补助,并对通过省级鉴定(评价)的重大科技成果和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单位进行奖补。六是支持引育科技人才。此项措施依照《鹤庆县人才培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政策执行。同时,支持参与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全国、省、州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进行奖励。
第三部分明确了奖励项目申报受理单位、流程、资金来源及
实施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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