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长江十年禁渔温馨告知
全县人民群众、广大休闲垂钓爱好者:
为全面贯彻落实长江十年禁渔的相关要求,现将鹤庆县禁渔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禁渔时间
1.全面禁渔期(每年3月1日-6月30日)禁止在金沙江流域及其重点水域开展一切垂钓活动。
2.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草海湿地常年禁止垂钓。
3.禁渔区常年禁止开展非法捕捞活动。
二、禁渔区域
1.金沙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金沙江流经鹤庆县的52.5公里水域,漾弓江鹤庆段72.8公里水域,草海湿地。
2.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漾弓江北荒坪闸至石门坎闸江段,大龙潭、仕庄龙潭、西龙潭、羊龙潭、渼龙潭(石朵河)。
三、相关规定
1.禁渔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捕捞,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一切垂钓活动。
2.禁止交易和经营非法捕捞渔获物,交易鱼类活动要有明确的来源。
3.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四、非法捕捞、垂钓如何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长江禁渔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长江禁渔政策,杜绝非法捕捞和违规垂钓行为。同时,也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共同维护鹤庆长江禁捕水域的良好秩序。让我们携同努力,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鹤庆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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