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抓好“散乱污”企业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推动全县坝区石材加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建或改扩建石材加工项目选址应当符合鹤庆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25年)和鹤庆县产业布局规划等相关要求。
二、鹤庆县坝区石材加工项目用地位于金墩乡河底石材加工园区,坝区新建石材加工项目须统一进入河底石材加工园区并按规划布局规范使用,鼓励坝区以外石材加工企业进入园区聚集发展。
三、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州、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重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新建石材加工
项目。
四、坝区范围内石材成品统一进入石材园区内销售或统一进入县城内建材市场销售,除上述区域外,其他区域不支持石材成品销售。
对违反上述相关公告要求的,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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