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自然资源局鹤庆县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的通告
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煤矿、金矿、铝土矿、硅酸盐矿等矿产资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一)严厉打击无证采矿、以探代采、不按采矿许可证主采矿种开采、越界采矿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重点工程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各种名义掩盖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硐)、废弃矿井(坑)和潜入已停工停产停建矿井(硐)偷挖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资源整合关闭矿山非法生产销售矿产品的行为;
(五)严厉打击“矿霸”“沙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厉打击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服务的行为
(一)为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矿产品储存场地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为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生产、运输工具和电力设施的,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三)为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火工品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按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罪予以处置。
四、凡在鹤庆县辖区内从事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的,将从轻或免除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按自首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对拒不停止开采的,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罚,对其使用的作案工具依法查封、严格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理。对于性质恶劣,涉黑涉恶的,将按扫黑除恶相关规定,予以重点打击。
五、凡在鹤庆县辖区内从事代为销售、运输、收购非法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的,将从轻或免除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按自首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对拒不停止代为销售、运输、收购非法矿产品的,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理。对于性质恶劣,涉黑涉恶的,将按扫黑除恶相关规定,予以重点打击。
六、严厉打击各类参与、保护非法采矿行为。对党员干部以个人或家属名义参与非法采矿及为非法采矿充当“保护伞”的问题线索,将及时移交纪委监委,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七、严厉打击拒绝、阻碍矿山执法行为。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非法采矿和代销、运输、收购非法矿产品行为,各相关部门将依法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保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鹤庆县自然资源局:0872-4133359、0872-4132915
鹤庆县公安局:110
辛屯镇人民政府:0872-4340005
草海镇人民政府:0872-4130810
云鹤镇人民政府:0872-4124385
金墩乡人民政府:0872-4331006
松桂镇人民政府:0872-4320093
西邑镇人民政府:0872-4381006
六合彝族乡人民政府:0872-4360015
黄坪镇人民政府:0872-4374018
龙开口镇人民政府:0872-4310034
鹤庆县自然资源局
鹤庆县公安局
202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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