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一、鹤庆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
(一)负责人:宋淑书
(二)执法区域:鹤庆县
(三)执法类别: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四)办公地址:鹤庆县云鹤镇双龙路
(五)办公电话:0872-3034091
(六)监督电话:12345,0872-3034091(13908722155)
(七)邮编:671500
(八)主要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4.行政许可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二、鹤庆县卫生健康局单位持有执法证人员名单
序号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执法资格证号 |
备注 |
1 |
张爱媛 |
鹤庆县卫生健康局 |
25131222001 |
|
2 |
李淑平 |
鹤庆县卫生健康局 |
25131222037 |
|
3 |
杨志英 |
鹤庆县卫生健康局 |
25131222008 |
|
4 |
张宇程 |
鹤庆县卫生健康局 |
25131222041 |
|
5 |
李四乾 |
鹤庆县卫生健康局 |
25131222002 |
|
6 |
杨森 |
鹤庆县卫生健康局 |
25131230006 |
|
7 |
奚红清 |
鹤庆县卫生健康局 |
25131222021 |
|
8 |
李五生 |
鹤庆县卫生健康局 |
25131222022 |
|
9 |
王银美 |
鹤庆县卫生健康局 |
25131222039 |
|
10 |
刘宗弘 |
鹤庆县卫生监督局 |
25131222036 |
|
11 |
马汝玉 |
鹤庆县卫生监督局 |
25131222011 |
|
12 |
陈玉芬 |
鹤庆县卫生监督局 |
25131222028 |
|
13 |
张文琴 |
鹤庆县卫生监督局 |
25131222029 |
|
14 |
刘继 |
鹤庆县卫生监督局 |
25131222020 |
|
15 |
施树海 |
鹤庆县卫生监督局 |
25131222015 |
|
三、鹤庆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职权事项
(一)行政执法职责: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卫生健康行业法律法规,负责法定及上级委托下放的卫生健康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业务办理工作;负责医疗卫生、采供血卫生行业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二)行政执法权限
1、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鹤庆县卫生健康局权力清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和州卫生健康委委托、鹤庆县本级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事项进行受理、审查、办理相关许可或备案手续。
2、行政处罚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健康行业法律法规等依法查处辖区内的卫生健康违法违规案件。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实施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鹤庆县卫生健康局权力清单确定的行政强制事项,依法对辖区内卫生健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采取抽样取证、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4、行政检查权。按照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辖区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执法救济。
1、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许可决定,可在收到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7日内,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3)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3、行政强制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行政检查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检查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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