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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 鹤庆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0日
  • 来源: 县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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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一、鹤庆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

(一)负责人:宋淑书

(二)执法区域:鹤庆县

(三)执法类别: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四)办公地址:鹤庆县云鹤镇双龙路

(五)办公电话:0872-3034091

(六)监督电话:12345,0872-3034091(13908722155)

(七)邮编:671500

(八)主要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4.行政许可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二、鹤庆县卫生健康局单位持有执法证人员名单

序号

姓 名

工作单位

执法资格证号

备注

1

张爱媛

鹤庆县卫生健康局

25131222001

2

李淑平

鹤庆县卫生健康局

25131222037

3

杨志英

鹤庆县卫生健康局

25131222008

4

张宇程

鹤庆县卫生健康局

25131222041

5

李四乾

鹤庆县卫生健康局

25131222002

6

杨森

鹤庆县卫生健康局

25131230006

7

奚红清

鹤庆县卫生健康局

25131222021

8

李五生

鹤庆县卫生健康局

25131222022

9

王银美

鹤庆县卫生健康局

25131222039

10

刘宗弘

鹤庆县卫生监督局

25131222036

11

马汝玉

鹤庆县卫生监督局

25131222011

12

陈玉芬

鹤庆县卫生监督局

25131222028

13

张文琴

鹤庆县卫生监督局

25131222029

14

刘继

鹤庆县卫生监督局

25131222020

15

施树海

鹤庆县卫生监督局

25131222015

三、鹤庆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职权事项

行政执法职责: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卫生健康行业法律法规,负责法定及上级委托下放的卫生健康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业务办理工作;负责医疗卫生、采供血卫生行业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行政执法权限

1、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鹤庆县卫生健康局权力清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和州卫生健康委委托、鹤庆县本级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事项进行受理、审查、办理相关许可或备案手续。

2、行政处罚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健康行业法律法规等依法查处辖区内的卫生健康违法违规案件。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实施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鹤庆县卫生健康局权力清单确定的行政强制事项,依法对辖区内卫生健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采取抽样取证、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4、行政检查权。按照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辖区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执法救济。

1、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许可决定,可在收到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7日内,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3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3、行政强制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行政检查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检查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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