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一、鹤庆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主体
(一)负责人:吕子兴
(二)执法区域:鹤庆县
(三)执法类别: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四)办公地址:鹤庆县云鹤镇环城南路8号
(五)办公电话:0872-4122494
(六)监督电话:12313
(七)邮编:671500
(八)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电子烟管理办理》。
二、鹤庆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证号编号 |
|
省政府执法证件 |
国家部委执法证件 |
|||
1 |
吕子兴 |
男 |
25131252021 |
25131252014 |
2 |
李云波 |
男 |
|
25131252001 |
3 |
杨美瑞 |
女 |
25131252013 |
25131252002 |
4 |
马跃森 |
男 |
25131252006 |
25131252005 |
5 |
杨治国 |
男 |
25131252007 |
25131252003 |
6 |
蒋曾秀 |
女 |
25131252012 |
25131252004 |
7 |
张少怡 |
男 |
25131252004 |
25131252013 |
8 |
李瑞华 |
男 |
25131252005 |
|
9 |
施元顺 |
男 |
25131252008 |
25131252006 |
10 |
陈杏华 |
女 |
25131252011 |
25131252010 |
11 |
施七四 |
男 |
25131252014 |
25131252009 |
12 |
赵瑞昌 |
男 |
25131252016 |
25131252012 |
13 |
寸海云 |
男 |
25131252018 |
25131252011 |
14 |
杨锐林 |
男 |
25131252019 |
25131252008 |
15 |
李根 |
男 |
25131252020 |
25131252007 |
三、鹤庆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职权事项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九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1.对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2.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3.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4.对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的处罚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
5.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6.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7.对超过国家规定限量邮寄、易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8.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9.对无主案件(寄递环节无证运输)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假烟)、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10.对无证批发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11. 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电子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12.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产品零售业务
法律依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13.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14.未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进货
法律依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四、执法程序
(一)行政许可
申请è受理è审批è决定è送达
(二)行政处罚
市场稽查/举报è初查核实è立案è调查取证è审核审批è作出处罚决定è送达è执行è结案è归档
云南省鹤庆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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