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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 鹤庆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8日
  • 来源: 云南省鹤庆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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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一、鹤庆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主体

(一)负责人:吕子兴

(二)执法区域:鹤庆县

(三)执法类别: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四)办公地址:鹤庆县云鹤镇环城南路8号

(五)办公电话:0872-4122494

(六)监督电话:12313

(七)邮编:671500

(八)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电子烟管理办理》。

二、鹤庆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证号编号

省政府执法证件

国家部委执法证件

1

子兴

25131252021

25131252014

2

李云波

 

25131252001

3

杨美瑞

25131252013

25131252002

4

马跃森

25131252006

25131252005

5

杨治国

25131252007

25131252003

6

蒋曾秀

25131252012

25131252004

7

张少怡

25131252004

25131252013

8

李瑞华

25131252005

 

9

施元顺

25131252008

25131252006

10

陈杏华

25131252011

25131252010

11

施七四

25131252014

25131252009

12

赵瑞昌

25131252016

25131252012

13

寸海云

25131252018

25131252011

14

杨锐林

25131252019

25131252008

15

李根

25131252020

25131252007

三、鹤庆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职权事项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九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1.对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2.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3.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4.对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的处罚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

5.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6.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7.对超过国家规定限量邮寄、易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8.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9.对无主案件(寄递环节无证运输)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假烟)、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10.对无证批发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五十四条。

11.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电子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一百二十三条

12.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产品零售业务

法律依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13.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五条、八条、第十三条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14.未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进货

法律依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四、执法程序

(一)行政许可

申请è受理è审批è决定è送达

(二)行政处罚

市场稽查/举报è初查核实è立案è调查取证è审核审批è作出处罚决定è送达è执行è结案è归档

                                  

云南鹤庆县烟草专卖局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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