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州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23年9月启动了《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大理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云府登13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在进行充分调研和借鉴其他省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大理州实际起草形成了《交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期间共收到29份反馈意见建议,经梳理汇总,共征求到意见建议15条,采纳(含部分采纳)12条。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公示如下。
《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
序号 |
反馈单位(个人) |
提出修改内容 |
是否采纳 |
修改后内容 |
1 |
大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目前《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在修订,名称可能有变化,建议第一条中《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名称根据印发时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
已采纳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州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州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组织实施,合理有效地配置城镇土地与空间资源,将城镇土地开发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涉路施工作业等对道路交通带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促进城镇建设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 900-2010)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2.第六条“应以已经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等为依据”建议修改为“应以已经批准的现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为依据”。 |
已采纳 |
第六条 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应以已经批准的现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为依据,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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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八条和第二十二条内容有重复,建议第八条并入第二十二条,并增加“建设单位与交通影响评价机构对所提供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相关法律责任”内容。 |
已采纳 |
第二十条 承担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云南省内交通影响评价方面的工作业绩,具备城乡规划、工程咨询(市政交通、城市规划)或工程设计(道路工程、交通工程、城市规划)相应资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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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
已部分采纳 |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意见书和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应当在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查中应充分吸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影响评价意见书的合理性意见和建议。 交通影响评价意见书落实情况应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一并进行验收。未落实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和建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整改。 交通影响评价意见书中涉及项目用地范围以外的交通改善意见和建议,应当作为片区交通规划、城市改造建设和交通组织优化等方案的重点研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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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十一条“未通过技术审查的,……修改后重新申报;已通过技术审查的,但修改超过2次仍未达要求的,……必须重新申报”建议修改为“未通过技术审查的,……修改后重新报审;已通过技术审查的,但修改超过2次仍未达到要求的,……必须重新报审”。 |
不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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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二十一条“(二)……交通堵”更正为“(二)……交通拥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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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施工作业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的交通组织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重新评估并修改、调整: (二)交通组织方案实施后7日内,日均发生1次大面积区域性交通拥堵或每日发生小范围交通拥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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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二十二条“具备……等级以上资质”建议修改为“具备……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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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
第二十条 承担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云南省内交通影响评价方面的工作业绩,具备城乡规划、工程咨询(市政交通、城市规划)或工程设计(道路工程、交通工程、城市规划)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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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二十三条“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单位”建议修改为“规划编制单位”。 |
已部分采纳 |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分别委托不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第三方机构不得分包、转包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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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精简审批环节和前置事项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建议删除第二十四条,或者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平行审批监管,不与其他行政许可事项互为前置; |
已采纳 |
第二十二条 应当在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查中应充分吸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影响评价意见书的合理性意见和建议。 交通影响评价意见书落实情况应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一并进行验收。未落实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和建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整改。 交通影响评价意见书中涉及项目用地范围以外的交通改善意见和建议,应当作为片区交通规划、城市改造建设和交通组织优化等方案的重点研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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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按照《大理州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属于州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内容,具体项目上州规委主要研究自然环境、城镇空间形态,审查城镇重要界面、重要道路沿线、城镇入口节点、主要干道、湖泊、河道水岸、主要生态景区周边的重要建筑立面,建议交通影响评价按照项目交通影响程度进行分级管理。 |
已采纳 |
第二十三条 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组织、管理和登记备案制度。 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由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组织和管理。 涉及医院、学校、客货运站(场)、农贸市场、交通枢纽、物流园区等对周边区域道路交通有重大影响,且应当在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拟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意见书报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 应当在项目建设施工作业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县(市)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辖区城镇道路施工作业的监督和管理。 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本级负责管理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书和交通影响评价意见书报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备案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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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理州司法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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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理州交通运输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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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大理公路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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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大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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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大理州应急管理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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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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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大理市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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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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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宾川县人民政府 |
建议拟建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和施工作业交通影响评价合并为一个评价报告即可。 |
不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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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南涧县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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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巍山县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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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永平县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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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云龙县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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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鹤庆县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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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剑川县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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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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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漾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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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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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宾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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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弥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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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南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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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巍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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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永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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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云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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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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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剑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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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鹤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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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个人 |
1.第五条增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开展交通影响评价。(1)建设项目的规模、指标达到附表启动阈值的,或新建、改建、扩建交通、水利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对区域交通有重大影响的。(2)交通影响评价一类区内改建、扩建项目,涉及交通规模增量较大的、或对周边交通造成较大影响的。(3)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修缮、整治类项目。(4)涉及大型医院、教育园区、物流园区、交通枢纽等对区域交通有重大影响的设施。” |
不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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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七条增加:“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按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同时增加明细附表”。 |
已部分采纳 |
第七条 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中的11个大类(T01-T11)分别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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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十一条增加:“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的有效期限为3年。超过此期限的,应当重新申报审查”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责任单位进行补正。” |
已部分采纳 |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发生重大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委托编制并申报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未按照本条规定重新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责任单位进行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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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二十八条增加:“建设单位、承担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交通影响评价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出具虚假的分析结论或者分析结论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已部分采纳 |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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