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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276L/2025-00003
  • 发布机构: 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理州消火栓管理规定》编制说明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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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明确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确保消防用水、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推动我州市政消火栓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与现行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有必要对《大理州消火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订。现就《规定》的修订背景、修订过程、主要内容等修订工作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规定》修订背景

市政消火栓是重要的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对全面提高城市综合防御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为有效解决全州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监督管理脱节、缺乏规范的管理工作机制等问题,2014年州消防救援局立足实际制定了《大理州消火栓管理规定》,于2014年11月13日由州人民政府发布实施,《规定》共有20条,对各部门在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进行了细化。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订,消防机构的职能职责及称谓发生了变化,住建、消防等部门在消火栓管理方面的职能职责也发生了变化。同时,州消防救援局在编制《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也设置了相关条款对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修订《规定》十分必要。

二、《规定》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三、《规定》修订情况

(一)修订单位。

大理州消防救援局。

(二)主要起草人。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

曹相彬

支队长

大理州消防救援局

副支队长

大理州消防救援局

赵润六

科长

大理州消防救援局综合指导科

副科长

大理州消防救援局综合指导科

(三)主要修订过程。

2023年8月收到《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3年应予修订的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安排的通知》后,州消防救援局第一时间制定修订计划,组织业务骨干对《规定》进行修订,并深入大理市、祥云、鹤庆、巍山、宾川等8个县市开展实地调研,于2023年9月底形成征求意见稿;2023年10月向州级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20家单位的反馈意见,其中剑川县提出3条修改意见;2023年11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共提出24条修改意见,其中16条予以采纳。2024年10月再次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12月4日到19日在大理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2024年12月20日,形成报审稿,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四)前置审查情况。

2024年6月3日,云南兆谦律师事务所对《规定》(论证修改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出具的法律意见为“《规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2024年10月30日,州消防救援局法制部门(综合指导科)会同法律顾问对《规定》(论证修改稿)进行法律审查,《规定》(论证修改稿)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2024年12月23日,州消防救援局局务会对《规定》(报审稿)进行了集体讨论研究,一致通过,并行文上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一)制定标准的原则。本规定符合实际工作经验,坚持适用性、科学性、合理性的原则,通过对全州消火栓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实地调研检查,结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修订,对相关条文内容进行修订,适应消防综合监管需求。

(二)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规定修订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现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无冲突,内容协调一致

五、主要条款的说明

本次修订主要针对机构职能转变、机构名称变化、上级新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等进行修订,具体对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第一条将“大理州”修改为“大理白族自治州”,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据中,加入《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修订说明:与规定名称相统一,行政区域用全称;《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是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实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的主要依据,新修订的《大理州消火栓管理规定》增加了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任务,故将《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增加列入本规定制定依据。

(二)将原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配建的消火栓”。

修订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有关“单位”的表述更改,进行表述修订。

(三)将原第四条第二款中“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由单位承担”修改为“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由负责维护的单位承担”;将原第四条第三款中“维护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修改为“维护经费可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修订说明:明确单位消火栓的维护由负责维护的单位承担;根据住宅维修基金使用有关规定,明确维护经费可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将原第六条第一款中“规划、住建、交通、国土、发改、财政、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并加入消火栓“管理”职责;第二款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修改为“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修订说明:根据部门机构调整,更改机构简称;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消防部门对消火栓的监管职责进行调整。

(五)将原第八条第一款中“规划、住建、交通、国土、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第二款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部门”;第三款删除“消防通道”的表述。

修订说明:根据机构调整,更改机构简称;消防通道不在消火栓范畴之内,予以删除。

(六)将原第九条第一款中“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将“乡村消火栓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修改为“乡村消火栓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原第九条第三款中“铺设供水管线”修改为“铺设消火栓供水管线”。

修订说明:根据机构调整,更改机构简称;村民委员会没有职权对消火栓的建设进行监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此项工作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铺设供水管线更改为铺设消火栓供水管线的精准表述。

(七)将原第十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的消火栓项目,应当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和《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的规定,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修订说明: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制定、修订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八)将原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制定整改计划”修改为“由当地消防部门根据实际督促相关主体制定整改计划”;在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加入第四项“(四)其他需要增建、补建或者修复性建设的情形”;将原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部门”。

修订说明:根据机构调整,更改机构简称;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对消火栓的监管职责,对建设计划制定的主体进行调整;根据实际特殊情况,加入兜底条款,其他需要建设的情况。

(九)将原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部门”。

修订说明:根据机构调整,更改机构简称。

(十)原第十三条第一款加入“传统村落”,将第二款中“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所在地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制定修复计划修改为由当地消防部门督促相关主体制定修复计划

修订说明:大理州传统村落发展较快,目前已有162个传统村落,需要进行单列;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对消火栓的监管职责,对建设计划制定的主体进行调整。

(十一)将原第十四条修改为“消火栓在投入使用前,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修订说明:根据机构调整,消防部门不再承担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和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十二)将原第十五条中“集中式供水区域的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修改为“集中式供水区域的公共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

修订说明:根据供水企业的职责,加入公共消火栓更加明确表述。

(十三)将原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每年进行1次消火栓维护保养,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和漏水锈蚀等现象”。

修订说明:根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有关规定,增加了消火栓的保护保养频次要求,要求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确保消火栓完好。

(十四)将原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部门”。

修订说明:根据机构调整,更改机构简称。

(十五)将原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因消火栓管理工作不到位,致使火灾扩大蔓延”修改为“因消火栓管理工作不到位,致使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将“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修改为“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修订说明:消火栓管理不到位导致的结果是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为更具严谨性进行修改;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实施的实际情况,将依法修改为依法依规。

(十六)在原第二十条中加入“有效期5年”。

修订说明: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12号)规定,有效期设定为5年。

五、文件实施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规定》经会议研究通过后公布实施。因消防安全形势随经济增长不断变化和发展,《规定》有效期为5年,届时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修订。

总之,修订后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不相抵触,各县(市)、相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专家所提意见已经吸收或经沟通,其内容已基本成熟,现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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