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部门
1、大理市公安局依法查处薛某某与刘某某打架案
案件情况:2024年11月09日16时30分许,在大理镇复兴路美羊羊旅拍店门口,刘某某与薛某某因拉客问题发生争吵刘某某先用脚踢了薛某某一脚,后薛某某也用脚踢了刘某某,遂引发肢体冲突,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处罚依据和结果:大理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薛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公安局
处罚时间:2024年11月12日
2、大理市公安局依法查处徐某某寻衅滋事案
案件情况:2024年12月12日00时许,在大理镇福安巷46号“舒小肥烟酒超市”游客徐某某酒后对舒某某言语辱骂后引发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徐某某先用手打了舒某某脸部一巴掌,随后双方相互打了对方脸部一下,造成双方脸部不同程度受伤,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
处罚依据和结果:大理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徐某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公安局
处罚时间:2024年12月12日
3、大理市公安局依法查处付某某与贾某某等人扰乱公共秩序案
案件情况:2024年12月10日15时30分许,三颗栗子旅拍店员工卢某某、高某某、贾某某、蔡某某、杨某某、倪某某在大理古城人民路与叶榆路交叉口与喜洋洋旅拍店员工赵某、任某、付某某、李某、宫某某因旅拍拉客揽客、争抢生意发生纠纷,随后报警,后双方自行协商不需要公安机关处理。2024年12月12日11时50分许,三颗栗子旅拍店员工卢某某、高某某、贾某某、蔡某某、杨某某、倪某某再次在大理古城人民路与叶榆路交叉口与喜洋洋旅拍店员工赵某、任某、付某某、李某、宫某某因拉客揽客、争抢生意再次发生纠纷,纠纷过程中双方发生拉扯推搡并躺在道路上,造成道路拥堵车辆无法通行,并引发周围群众、游客围观,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处罚依据和结果:大理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对赵某、宫某某、倪某某、杨某某、蔡某某等5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任某、卢某某、李某、贾某某、高某某、付某某6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公安局
处罚时间:2024年12月12日
二、市场监管部门
1、大理市某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价格欺诈行为案
案件情况:2024年7月19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理市某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经营的骑马上苍山游玩活动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对骏马户外骑行价格公示、宣传公告资料中,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四)的规定,于2024年7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处罚如下。
处罚结果:警告;罚款40000元。
处罚单位: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11月4日
2、某某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理机场分公司超标准进行收费行为案
案件情况:2024年8月23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理机场停车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停车场管理方未执行市发改联发〔2023〕10号文件的规定,超标准进行收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处罚如下。
处罚结果:罚款50000元。
处罚单位: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10月30日
3、大理市某某婚纱摄影店未明码标价行为案
案件情况:2024年7月22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大理市太和街道刘官厂村委会8组租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提供旅拍服务和相关产品制作,但是在经营场所没有相关价格公示牌和其他价格公示信息。经营场所内摆放了成品的相框相册进行展示,但是未标注价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进行如下处罚。
处罚结果:罚款3000元。
处罚单位: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10月11日
三、文化和旅游部门
1、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查处导游付某在进行导游活动中兜售物品案
案件情况:2024年08月26日,导游付某在进行导游活动中兜售物品。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处罚结果:对导游付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10月22日
2、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查处北京星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松某提供导游服务案
案件情况:北京星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2024年08月15日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松某提供导游服务。
法律依据:北京星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松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1、对北京星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2、对北京星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代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直接责任人员朱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3、对松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2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49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12月06日
3、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查处云南银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闻某在进行导游活动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案
案件情况:2024年10月4日,导游闻某在进行导游活动中胁迫旅游者消费。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导游闻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闻某的云南银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12月09日
四、交通部门
1、大理大队依法查处云南龙昇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所属的云AP92**号包车客车超出许可范围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10月08日,云南龙昇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所属的驾驶员胡某杰接到公司通知驾驶云AP92**号包车客车到大理市火车站进站口接乘客,乘客通过喊客人员约定乘坐云AP92**号包车客车从大理市前往昆明市并约定收取120元的乘车费,乘客未参加旅行团队,没有通过旅游包车乘坐该车;经调查查明:云南龙昇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所属的云AP92**号包车客车的行为属超出许可范围经营。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云南龙昇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10月25日
2、大理大队依法查处大理云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所属的云L088**号包车客车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8月16日,接到大理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转发《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政府监管平台2024年第七期系统运行监测情况的通报》(云交执法便〔2024〕231号),在《通报》附件中发现,大理云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所属的云L088**号包车客车在2024年6月存在19次有轨迹无包车牌的情况;经调查查明:大理云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所属的云L088**号包车客车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大理云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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