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法定主动公开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09553332E/2024-00036
  • 发布机构: 大理州洱管局

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关于《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听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第3号)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3日
  • 来源: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增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果,按照省、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受州人民政府委托,202499日州洱海管理局召开了《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听证稿)》听证会并形成了听证报告,现将该听证报告予以公布,并在即日起送达各位听证代表。听证报告将作为提请州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件: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关于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听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大理州洱海管理局

                                2024923

附件:

大理州洱海管理局

关于《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听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为了在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集中民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受州人民政府委托,2024年9月9日州洱海管理局在大理市洱海保护治理及流域转型发展指挥部大会议室举行了《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听证稿)》听证会(以下简称“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一)发布听证会第1号公告

2024年8月14日,在大理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关于举行〈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的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听证会参会人员

2024年8月27日前,确定了听证会参会人员,包括:1名听证主持人,3名决策发言人和2名听证监察人;核实确定了听证代表18名,听证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专业技术专家、利害关系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等组成。

(三)发布听证会第2号公告

2024年8月28日,在大理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关于举行〈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并于9月3日前将《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听证稿)》等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4年9月9日(星期一)下午14:30—18:00,听证会在大理市洱海保护治理及流域转型发展指挥部大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副局长熊仲华主持,大理州洱海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杨敏、副科长袁侣,大理市洱海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赵育峰担任决策发言人,州纪委监委驻州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黄克明、州司法局立法科副科长罗媛丹担任听证监察人,州洱海保护治理及流域转型发展指挥部监管执法组董银芬为听证记录人。其他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为:听证代表应到18人,实际到会16人(符合规定人数)。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情况,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并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二)决策发言人对《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听证稿)》(以下简称《办法》)进行陈述说明;

(三)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决策发言人根据听证代表质疑、询问进行回答;

(五)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理由并作听证会总结;

(六)听证监察人发表监察意见;

(七)听证代表、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核实听证会笔录并签名确认。

三、听证代表发表意见建议情况

16名听证代表听取了《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听证稿)》情况汇报,并一一作了发言,听证代表认为,制定《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细化《条例》规定、提高可操作性的重要措施,具有现实必要性。文本内容较为完整,符合上位法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经梳理归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议在文本内容中加以明晰各级、各部门的职能职责;

(二)建议在“法律责任”中明确和细化处罚依据和执法主体;

(三)关于洱海生态调控船只是否可以安装电动助力设施的问题,规定与现实不相符;

(四)因无上位法依据支撑,建议删除在《办法》文本中增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五)建议增加有害生物防控的相关内容,把外来物种管控和有害生物防控一并考虑;

(六)建议在《办法》文本中细化明确正、负面清单内容;

(七)建议加强餐饮、客栈的管控,增加原则性许可或禁止意见;

(八)建议增加洱源县征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相关规定;

(九)建议增加向全国或国外治理得好的湖泊学习借鉴湖泊保护治理的条款,加强群众普法工作,强化执法,杜绝执法“宽松软”问题;

(十)建议在第六章附则中增加:本办法由大理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一)建议对部分文字、标点符号细节修改并进行规范。

四、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现对采纳情况答复如下:

(一)建议在文本内容中加以明晰各级、各部门的职能职责。

部分采纳。进一步修改完善。未采纳的部分将在《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各级各有关部门洱海保护治理主要工作职责》中进一步细化叙述。

(二)建议在“法律责任”中明确和细化上位法未明确处罚依据事项和标准等。

不采纳。《办法》属政府规范性文件,不能创设行政处罚依据及标准,行政处罚事项的处罚依据及标准只能依据上位法和《条例》规定。

(三)关于洱海生态调控船只是否可以安装电动助力设施的问题。

采纳。对该条款结合上位法和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并进一步予以明确。

(四)建议删除在《办法》中增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采纳。《办法》中不增设行政许可的相关事项。

(五)建议增加有害生物防控的相关内容。

采纳。补充完善有害生物防控的相关内容。

(六)建议在《办法》中细化明确明晰正、负面清单内容。

不采纳。由州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生态保护核心区正面清单,生态保护缓冲区负面清单。

(七)建议加强餐饮、客栈的管控措施。

不采纳。《办法》第三十六条已明确管控的具体办法由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八)建议增加洱源县征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相关规定。

采纳。增加补充完善相关内容。

(九)建议增加向全国或国外治理得好的湖泊学习借鉴湖泊保护治理的条款,加强群众普法工作,强化执法,杜绝执法“宽松软”问题。

不采纳。该建议不需纳入《办法》予以明确,在日常中加强宣教和学习。

(十)建议在第六章附则中增加:“本办法由大理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采纳,并按规范性文件的制作的技术性规范处理。

(十一)建议对部分文字、标点符号细节修改并进行规范。

采纳。将进一步对文本条款文字和标点符号等细节进行修改完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