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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524A/2024-00068
  • 发布机构: 大理州卫生健康委

《大理州民宿卫生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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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民宿卫生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大理州民宿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大卫规〔2024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613日经大理州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并以州卫生健康委名义发文,自2024720日起施行。为使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文件内容,现就《办法》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推进全州旅游创优提质的需要。大理州人民政府加快实施文化和旅游创优提质工作,先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酒店与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通知》(大政发〔202323号)等文件,提出强化综合监管,规范经营管理,推动酒店与民宿规范化、集聚化、优质化、品牌化发展,成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和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标志性产品,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内涵丰富、特色鲜明、规范有序、服务优质的发展格局,打造全省酒店与民宿规范发展示范样板,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建设名副其实的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旅游名城作出积极贡献。

)规范民宿产业卫生管理需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制定办法》,明确大理州民宿卫生管理要求,统一标准,为民宿经营主体规范卫生管理行为提供指引,促进民宿卫生管理水平提升

二、起草依据

本《办法》充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起草,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酒店与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通知》(大政发〔202323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酒店与民宿规范发展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356号)等文件。

三、文件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四章二十七条。内容基本涵盖了民宿卫生监管的各个方面,在界定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基础上,明确了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突出了卫生许可、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对民宿经营者落实民宿卫生管理规范以及监督管理措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一)第一章总则(第14条)。阐明制定《办法》的目的和法律依据,界定调整对象及民宿的定义,明确民宿卫生的监管部门为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强调了民宿卫生实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业主负责、群众监督”的管理机制。

(二)第二章卫生管理(第519条)。明确对民宿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及许可办理部门,卫生许可证的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系统规定民宿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以及具体的场所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公共用品用具基本要求、客房和功能间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对民宿卫生的规范管理设定标准、提供指引;确定民宿经营者作为民宿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应当履行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宣传防艾等责任。

(三)第三章卫生监督(第2024条)。从管理与监督方面构建了对民宿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体系,确定对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的监督检查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监督检查的内容、监管和指导的方式,督促指引民宿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强化依法依规经营的意识。

(四)第四章附则(第2527条)界定民宿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的定义,明确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本《办法》的公布日期是2024617日,施行日期是2024720日。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法》名称冠以“试行”,有效期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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