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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524A/2024-00067
  • 发布机构: 大理州卫生健康委

大理白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大理州民宿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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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理州民宿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规20241

各县市卫生健康局,州卫生监督局、州疾控中心:

为加强民宿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促进大理州民宿业高质量发展,州卫生健康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了《大理州民宿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州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议和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大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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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州民宿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宿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促进大理州民宿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理州辖区内民宿的卫生管理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根据《大理州酒店与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利用原有自建住宅或者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者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坚持示范引领、提升品质、强化管理、规范发展,着力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业主负责、群众监督”的民宿卫生管理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民宿卫生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  民宿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第六条  民宿卫生许可证的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所需提交材料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民宿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民宿卫生管理基本要求:

(一)民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民宿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民宿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民宿的卫生工作;

(三)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四)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九条  场所卫生要求:

(一)经营场所25米范围内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或者噪声等污染源;

(二)应当在民宿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卫生信誉度等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三)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四)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民宿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条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民宿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从业人员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2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公共用品用具基本要求:

(一)应当配备满足经营需要的公共用品用具,床单、枕套、被套、毛巾、浴巾等公共用品鼓励按床位数3倍以上配置,杯具、拖鞋等公共用具鼓励按床位数2倍以上配置;

(二)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当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长住顾客的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三)严格执行公共用品用具换洗消毒规定,清洗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和《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要求。

第十二条  客房以及功能间卫生要求:

(一)客房应当干净、整洁,日照、采光、通风、隔声良好,摆放的物品无灰尘、无污渍,各项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按照《住宿业卫生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和《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要求执行;

(二)提供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杯具、拖鞋、布草等)且自行清洗消毒的,应当设立专用的清洗消毒专间(区),配备消毒设施、工具和药剂,做到专间(区)专用,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并保持干净整洁;条件受限的,可以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

(三)应当根据需求设置布草间(柜),做到专间(柜)专用,密闭储存干净布草,能够正常使用并保持整洁卫生;条件受限未能设置布草间的,可以设立布草柜或者布草收纳箱。

(四)卫生间

卫生间内地面、墙壁、便池等应当采用易冲洗、防渗水材料制成;卫生间应当通风良好,有机械通风设施设备;每日应当对卫生间进行一次消毒,保证台面、面盆、脚盆、浴缸、马桶等公共用品用具洁净无污迹,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

(一)民宿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的要求;

(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民宿,供水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储水设施应当加盖加锁,由专人负责卫生管理,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有日常管理记录和水质年度检测合格报告。

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重点包括:证照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和个人卫生制度,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和索证制度,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卫生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条  民宿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定期进行病媒生物防制。

第十七条  公共卫生用品执行进货验收、索证管理制度。购买消毒剂、洗涤剂、一次性卫生用品等产品,购买记录应当如实登记并索取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批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检验合格证明等,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参照云南省《住宿场所清洁消毒技术指引》(附件1)对民宿开展清洁消毒工作。

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在场所醒目位置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发售点,公开张贴或者摆放防艾知识宣传品,对从业人员和顾客宣传防艾知识。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民宿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民宿卫生许可、健康合格证明、卫生检测报告、清洁消毒措施以及制度落实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民宿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根据量化评价结论确定民宿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大理州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附件2)开展量化评价,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每2年监督不少于1次;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每年监督不少于1次;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每年监督不少于2次;总得分低于6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前述频次限制。民宿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定为C级。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模式,开展国家随机监督抽检,利用卫生监督协管力量,定期对民宿进行检查、巡查。

第二十四条  打造民宿示范点,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的宣教和卫生知识的宣传,强化民宿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经营的意识,提高民宿卫生品质。

第四章

  办法所称的公共用品用具,是指民宿经营者提供给顾客重复使用的床单、被套、枕套、毛巾、浴巾、杯具、洁具、拖鞋、美容美发工具、修脚工具以及其他重复使用且与皮肤、黏膜等接触的物品。

  本办法由大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4720起施行。

1.住宿场所清洁消毒技术指引

      2.大理州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

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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