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理大队依法查处昆明新风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案
案件情况:2024年01月03日,昆明新风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所属的驾驶员陈某某驾驶云AN93**号包车客车在昆明火车站接了17名乘客前往大理火车站;经调查查明:昆明新风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所属的驾驶员陈某某驾驶云AN93**号包车客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昆明新风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作出罚款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01月09日
二、大理大队依法查处云南大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01月30日,云南大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所属的云LL00**号大型普通客车于2023年12月9日途径四川省攀枝花市,该车在12月9日持有的包车合同中未包含四川省攀枝花市的行程;经调查查明:云南大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所属的云LL00**号大型普通客车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云南大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作出罚款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1月30日
三、大理大队依法查处大理天顺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拒载案
案件情况:2024年03月24日,大理天顺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所属的驾驶员赵某兴驾驶云LT07**号出租车在大理市下关街道大理港路口拒载;经调查查明:大理天顺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所属的云LT07**号出租车停靠在大理市下关街道大理港路口拒载。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大理天顺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肆佰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3月24日
四、大理市喜洲镇大妈茶莊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它合格证明的行为案
案件情况:根据接到的举报件,2023年7月25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核查,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普洱茶的行为,经批准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所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结果:警告;没收无证生产经营的“喜洲印象(熟茶)”普洱茶53饼;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六百八十五元整(3685.00);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00)。罚没款金额合计五万叁仟六百八十五元整(53685.00)。
处罚单位: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1月24日
五、大理市喜洲镇茶逢缘茶叶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它合格证明的行为案
案件情况:根据接到的举报件,2023年7月26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核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普洱茶的行为,经批准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结果:警告;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勐海金芽贡饼-普洱茶”(熟茶)5饼和“冰岛古树茶”(生茶)104饼;没收违法所得一千二百六十二元整(1262.00);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5000.00)。罚没款金额合计:六千二百六十二元整(6262.00)。
处罚单位: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1月24日
六、大理市喜洲镇文兰茶叶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它合格证明的行为案
案件情况:根据接到的举报件,2023年7月26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核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普洱茶的行为,经批准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结果:警告;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冰岛湖普洱茶”(生茶)9饼、“昔歸古树”(生茶)10饼、“班章”(生茶)7饼;没收违法所得三百九十七元整(397.00);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5000.00)。罚没款金额合计:五千三百九十七元整(5397.00)。
处罚单位: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1月24日
七、大理市公安局依法查处张某、王某某扰乱公共秩序案
案件情况:2023年1月7日21时40分许,四川籍游客王某某、上海籍游客张某与马某某因入住酒店时停车位问题与大理镇文献路米洛忻宿客栈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客栈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到场处置警情过程中,王某某与张某在现场不听从民警劝阻,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起哄闹事,无端制造是非,并造成交通拥堵情况,王某某、张某的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影响恶劣。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分别对王某某、张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公安局
处罚时间:2024年01月08日
八、大理市公安局依法查处柴某某与阳某某打架案
案件情况:2024年02月11日16时30分许,在大理市大理镇大理古城复兴路400号春秋旅拍店门口,黑龙江籍柴某某在向四川籍游客阳某某推销旅拍照片时发生口角争执,柴某某先用脚踢了阳某某一脚,后阳某某也踢了柴某某一脚,过程中造成阳某某身体受伤。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柴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对阳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佰元(100.00)的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公安局
处罚时间:2024年02月11日
九、宾川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杨某某盗窃金顶寺大雄宝殿公德钱案
案件情况:2024年3月12日11时55分,宾川鸡足山金顶寺保安刘信报称:有一个男子偷着我们金顶寺大雄宝殿里面的功德钱,你们处理一下。接警后,我所民警立即出警赶到现场。经查:2024年3月12日10时22分许,杨某某在宾川鸡足山金顶寺大雄宝殿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佯装拜佛,盗窃了大殿内两侧十八罗汉橱窗上、供台上及观音佛像和普贤佛像供台处的功德钱人民币现金合计六百二十一元整(621.00),杨会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500.00),追缴违法所得六百二十一元整(621.00)。
处罚单位:宾川县公安局
处罚时间:2024年3月12日
十、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依法查处导游谷某某在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件情况:2024年12月31日,导游谷某某在导游服务过程中,在旅游大巴车上向旅游者兜售物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结果:对导游谷某某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元整(110.00),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两项共计罚没款人民币肆仟壹佰壹拾元整(411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2月28日
十一、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依法查处大理云端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导游谷某某在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件情况:2024年12月31日,大理云端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导游谷某某在导游服务过程中,在旅游大巴车上向旅游者兜售物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结果:对大理云端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2月28日
十二、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依法查处大理市亚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案件线索,对当事人委派导游任某云涉嫌强迫游客购物等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7月1日至3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任某云提供导游服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3000.00);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某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处罚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1月2日
十三、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依法查处导游陶某昌在进行导游活动中胁迫旅游者消费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案件线索,对当事人在进行导游活动中涉嫌胁迫旅游者消费等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10月18日至10月22日,当事人在导游活动中存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结果: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1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