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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9553332E/2024-00005
  • 发布机构: 大理州洱管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局关于举行《洱海“三区”管控实施细则(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3号)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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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立法质量,按照省、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受州人民政府委托,202441日州洱海管理局召开了《洱海“三区”管控实施细则(听证稿)》听证会并形成了听证报告,现将该听证报告予以公布,并在即日起送达各位听证代表。听证报告将作为提请州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件:

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关于洱海“三区”管控实施细则(听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大理州洱海管理局

                                2024410


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关于《洱海“三区”管控实施细则(听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2024410日)

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集中民智,提高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受州人民政府委托202441日州洱海管理局在大理市洱海保护治理及流域转型发展指挥部大会议室举行了《洱“三区”管控实施细则(听证稿)》听证会(以下简称“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一)发布听证会第1号公告

2024年3月12日,在大理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关于举行〈洱海“三区”管控实施细则(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的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听证会参会人员

2024320日,确定了听证会参会人员,包括:1名听证主持人,3名决策发言人和2名听证监察人;核实确定了听证代表20名,听证代表由人大代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专业技术专家、利害关系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等组成指定旁听代表11人。

(三)发布听证会第2号公告

2024年3月20日,在大理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关于举行〈洱海“三区”管控实施细则(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并3月25日洱海“三区”管控实施细则(听证稿)》等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441(星期)14:30—18:00,听证会在大理市洱海保护治理及流域转型发展指挥部大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副局长熊仲华主持,大理州洱海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杨敏、副科长袁侣,大理市洱海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赵育峰担任决策发言人,大理州司法局立法科一级主任科员周洁、州纪委监委驻州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一级主任科员张汝娟担任听证监察人,州智慧洱海监管指挥中心黄程达为听证记录人,大理州融媒体中心、州市相关部门人员为旁听人员。其他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为:听证代表应到20人,实际到会18名(符合规定人数)。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情况宣布听证事项听证会纪律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二)决策发言人对《洱海“三区”管控实施细则(听证稿)》进行陈述说明;

(三)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决策发言人根据听证代表质疑、询问进行回答;

(五)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理由作听证会总结;

(六)听证监察人发表监察意见;

(七)听证代表、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核实听证会笔录并签名确认。

三、听证代表发表意见建议情况

18名听证代表听取了《洱海“三区”管控实施细则(听证稿)》情况汇报,并一一作了发言,听证代表认为,制定《洱海“三区”管控实施细则》具有现实必要性。文本内容较为完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经梳理归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议在文本中明确洱海“两线”“三区”定义及位置。

(二)建议明确农村垃圾费收取标准、土地流转资金兑付、宅基地建房、人口迁入问题等。

(三)建议明晰船舶如何管理。

(四)建议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并参与洱海保护工作。

(五)建议增加地下水保护管理相关内容。

(六)建议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增设行政许可也不设行政处罚。

(七)建议充分考虑启动项目熔断机制及其后续处置带来的社会效应及民生影响,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启动复工建设机制的标准要求。

(八)建议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已有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就不需要再办理“排水管网许可证”。

(九)建议增加对历史文化名村的评选,增加大理环洱海文旅产业的有序发展。

(十)建议在文本内容中加以明晰各级政府和各单位的职能职责。

(十一)建议对文本中的部分条款顺序进行调整,对部分文字、标点符号细节修改并进行规范。

四、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现对采纳情况答复如下:

(一)建议在文本中明确洱海“两线”“三区”定义及位置。

部分采纳。细则已对“两线”“三区”名称及功能定位进行了描述,具体划定由州人民政府印发的《洱海湖泊生态红线及湖泊生态黄线“两线”划定方案》确定,不再进行重复阐述。

(二)建议明确农村垃圾费收取标准、土地流转资金兑付、宅基地建房、人口迁移等问题。

未采纳。单项重点工作均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单独配套的文件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不再对所有重点工作进行细化。

(三)建议明晰船舶如何管理。

采纳。文本中将进一步细化船舶管理方面的要求。

(四)建议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并参与洱海保护工作。

采纳。文本中将增加鼓励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洱海保护宣传活动等内容。

(五)建议增加地下水保护管理相关内容。

采纳。文本中将增加加强地下水保护与管理相关内容。

(六)建议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增设行政许可也不设行政处罚。

采纳。实施细则不增加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

(七)建议充分考虑启动项目熔断机制及其后续处置带来的社会效应及民生影响,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启动复工建设机制的标准要求。

未采纳。由于各地具体项目实际情况不同,熔断机制和复工机制由县市区地方政府进行研究确定。

(八)建议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已有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就不需要再办理“排水管网许可证”。

未采纳。以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表述更为准确。

(九)建议增加对历史文化名村的评选,增加大理环洱海文旅产业的有序发展。

    未采纳。该项工作由住建、文旅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研究制定。

(十)建议在文本内容中加以明晰政府和单位的职能职责。

    未采纳。政府和单位的职能职责将在《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洱海流域各级各有关部门洱海保护治理主要工作职责》中进行进一步明晰。

(十一)建议对文本中的部分条款顺序进行调整,对部分文字、标点符号细节修改并进行规范。

    采纳。将进一步对文本条款顺序、文字描述和标点符号等细节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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