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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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大理市龙山行政办公区大理州生态环境局
邮编:671000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大环评审〔2024〕1-06号 |
2024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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