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以案释法4
大理市XX商务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一、案情介绍
2024年2月18日,根据群众对大理市XX商务酒店的投诉,大理市卫生健康局派出2名卫生监督员对大理市XX商务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经现场检查发现,大理市XX商务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漱口杯、马桶、沐浴间玻璃板,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如洗发膏、沐浴液、牙膏牙刷的检验合格证明、营业执照等其他相关资料。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相关材料为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2月28日经合议人员对案件进行合议后,于3月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进行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案情评析
本案为卫生监督员接到举报现场检查核实后进行立案处罚的案件。该案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充分、齐全,适用法律正确、裁量恰当,程序合法规范。
(一)违法主体认定准确
该案违法主体为大理市XX商务酒店,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因此,认定大理市XX商务酒店为该案违法主体。
(二)违法事实调查核实清楚
经现场检查,确认大理市XX商务酒店共有以下几项违法事实:1.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漱口杯、马桶、沐浴间玻璃板,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3.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如洗发膏、沐浴液、牙膏牙刷的检验合格证明、营业执照等其他相关资料。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照片为证。
(三)法律适用正确
大理市XX商务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应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如杯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应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如洗发膏、沐浴液、牙膏牙刷的检验合格证明、营业执照等其他相关资料的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应责令限期改正。该案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适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正确且恰当的。
三、思考建议
以本案为例,旅游民宿行业受到投诉举报的问题部分集中在卫生问题和服务员的服务态度上。
结合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发现旅游民宿客栈存在的共性问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更好地规范住宿业。首先,加大宣传力度,采用不同形式不同手段,在日常监督检查、国家“双随机”抽检等过程中,通过发放宣传册、现场指导等方式,向住宿业经营户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和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标准,从细节入手、从小处渗透,帮助经营户更好地实现卫生达标。其次,积极联合同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到各乡镇举办培训宣讲答疑会的方式,向各经营户进一步宣传和答疑,在更好地规范管理的同时也更好地为经营户服务,共同为推进大理的旅游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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