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试点领域信息 / 医疗卫生
  • 索引号: 15239524A/2024-00046
  • 发布机构: 大理州卫生健康委

以案释法:大理市XX客栈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7日
  • 来源: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大理白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以案释法3

大理市XX客栈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

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一、案情介绍

2024222日晚,大理市卫生健康局接到转发处理的信访件(群众张XX关于对XX连锁美宿的投诉)后,于224日上午派出大理市卫生监督所3名卫生监督员前往大理市XX客栈(挂牌XX连锁美宿)检查处置,经现场检查发现:大理市XX客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放在房东家中,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消毒间不能正常使用;布草间环境不整洁,存放有杂物且布草未密闭保存;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如杯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相关材料为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27日案件调查终结,228日经合议人员对案件进行合议后,于3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进行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案于31日结案,行政处罚执行结果为完全履行。

二、案情评析

案为卫生监督员经信访举报、现场检查核实后进行立案处罚的案件。该案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充分、齐全,适用法律正确、裁量恰当,程序合法规范

(一)违法主体认定准确

该案违法主体为大理市XX客栈,挂牌名称为XX连锁美宿,该经营户的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所列单位名称及其经营地址与群众信访举报地址相符,且有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因此,该案违法主体为大理市XX客栈。

(二)违法事实调查核实清楚

经现场检查,确认大理市XX客栈共有以下几项违法事实: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放在房东家中,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2.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3.消毒间不能正常使用;4.布草间环境不整洁,存放有杂物且布草未密闭保存;5.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如杯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杨XX询问笔录,即未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现场取证照片,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照片为证。

(三)法律适用正确

大理市XX客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应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如杯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应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该案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适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正确且恰当的。

三、思考建议

(一)落实住宿场所经营者主体责任。违法主体为住宿业的案件,在卫生监督执法领域中是占比最多的一类,此类案件大多违法事实清楚,且违法事实多集中在证照管理和卫生管理不达标这两方面,特点较为明晰。究其根本,是住宿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服务意识不够。住宿业经营者要加强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升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落实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清洗等工作,提升住宿场所卫生水平

(二)加强卫生监管。从卫生监督执法者的角度来说,行政处罚从来不是目的,而是规范行业卫生管理的手段之一。卫生监督机构要从源头入手,在日常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同时大力开展卫生管理知识培训和法律宣传,多层面各维度地提升旅游民宿从业者的综合素质是卫生监督管理的应有之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