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州医疗保险中心: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大理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基金平稳运行,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办函〔2015〕263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2021年版)的通知》(云医保〔2021〕110号)(以下简称“医保待遇清单”)精神,按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结合我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经报请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保障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23年大理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确定为96元/人·年;从2024年开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当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10%,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全额划拨。具体金额由州医保局和州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
二、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自2024年1月1日起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7000元调整到1万元,即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费用(含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门诊谈判药、日间手术),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自付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按分段比例进行支付。以后年度根据国家和省医保待遇清单制度整改要求,并结合大理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情况,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将逐步调整到大理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三、调整分段支付比例
自2024年1月1日起分段支付比例调整为:1万元至2万元(含),支付比例为60%;2万元至4万元(含),支付比例为65%;4万元至6万元(含),支付比例为75%;6万元以上,支付比例为85%。不符合转诊转院的支付比例降低10%。
脱贫稳定户,纳入监测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特困、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等国家和省级规定的特殊群体继续保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即起付标准减半、分段支付比例提高5%,取消年度支付限额。
本通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起付标准和分段支付比例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若国家和省级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或特殊群体大病保险倾斜政策时,遵照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
以上政策调整由州医保局负责解释。
大理州医疗保障局 大理州财政局
2023年12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