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数据交易机构作为数据要素市场的流通载体,为了鼓励和规范交易主体在大理州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交易,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有序形成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大理州数据交易服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二、制定原则和可行性
《规则》制定过程遵循依法依规、安全可控、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大理州数据交易机构自身交易规则体系,进一步明确数据交易主体权责、业务流程、交易方式等内容,为大理州合规开展数据交易活动提供依据。
随着全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入实施阶段,以北京、上海、深圳等先进地区为引领,带动新一轮数据交易机构快速落地,并逐步完善自身规则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为各地数据交易场所出台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等提供法律依据。《云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提出“按照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全省统一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体系,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规则》重点明确了交易机构职责和运行要求,细化交易流程,明确交易标的登记发布、交易磋商、交易实施、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要求,能够有效落实国家对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规则、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相关要求,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规则》属于规范性文件,共有八章共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文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定义、权益保护以及数据交易的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机构职责,明确数据交易机构管理、机构运行、平台运营、交易流程等要求。
第三章登记发布,明确交易标的类型,并对交易标的登记、标的审核、权属确认、数据发布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第四章交易磋商,明确交易申请、交易磋商、交易定价等要求。
第五章交易实施,明确合同签署、交易实施、交付方式、质量验证、安全传输、合同验收、交易结算、交易评价等内容。
第六章争议解决,明确争议解决处理规则和争议解决方式的内容。
第七章监督管理,明确了数据交易机构的监管责任以及交易机构配合执法的要求。
第八章附则,明确解释权归属、生效日期等内容。
四、施行时间
《规则》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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