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自然资源部在不动产登记领域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大理州委办公室 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力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办发〔2022〕17号)》工作要求,现就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主动审查婚姻状况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大理州范围内,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补(换)证等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询问结果、申请人的意愿表达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一)申请预告抵押登记或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权利人与抵押合同抵押人不一致的;
(二)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申请转移登记的;
(三)因婚姻状况的存续或变动,申请办理夫妻婚前或婚内财产“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转移登记的;
(四)2016年12月31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办理过不动产登记但共有状况不明确,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抵押登记、补(换)证的;
(五)申请拆迁安置房或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
(六)农村宅基地等涉及家庭依法共同享有权利申请登记的;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的情形。
三、权利人在签订不动产买卖、赠与、互换等合同时,应明确权利人及共有情况,并如实申请不动产登记,以维护自身权益,防范不动产纠纷和交易风险。
四、本公告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五、本《公告》由大理白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2022年7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