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法定主动公开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索引号: 15239276L/2021-00162
  • 发布机构: 大理州政府

关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备案说明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4日
  • 来源: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规〔20201,以下简称《细则》已印发,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说明

《细则》制定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政办规〔2019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二、规定的主要措施

2017国务院出台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9省政府办公厅修订了《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健全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大理而言,大理州历史文化悠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古建筑有29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11个,传统村落125全州各类型的单位场所有几十万家,特别是居住场所、“多合一”场所火灾高发,小火亡人现象时有发生,大理6·11火灾事故教训惨痛,全州消防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针对性地解决消防安全问题,制定具有大理特色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势在必行。《细则》主要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进一步细化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一是从内容上,健全了各级政府、部门、单位、村(居)委会、个人“五位一体”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细则》4规定了居住场所消防安全责任7规定了小型消防站建设相关要求;9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应消防改造等纳入基础设施改造,未纳入文物管理的标志性建筑、古民居保护院落、文物登录点等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10明确了村(居)委会应做好村民自建房屋消防安全防护、加强居民住宅场所消防管理,以及做好电动车领域等消防安全工作等内容。二是从形式上,各级各部门在履行国家、省、州责任制基础上,规定了各级各部门应每年逐级签订责任书,并进行检查考核丰富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增加了《细则》的弹性和可操作性

(二)体现我州消防工作的特点一是针对大理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和传统村落、文物建筑众多的实际《细则》12针对“三古一传”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作出了规定二是全州现有电动自行车20余万辆,电动车违规充电、进楼入户、停放在楼梯间或室内疏散通道的现象屡禁不止,《细则》13对电动车生产、销售、租赁、维修和使用环节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出了规定,从各环节规范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三是针对大理州旅游业不断兴起,各类民宿客栈、农家乐井喷式增长实际《细则》14对民宿、农家乐的建设和消防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

进一步完善火灾事故调查机制《细则》规定了有人员死亡或影响较大的火灾,应由政府牵头,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共同做好事故调查和延伸调查

(四)积极响应党和国家政策要求结合国家出台鼓励地摊经济的实际《细则》规定了“地摊经济”应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从事经营活动,且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细则》由州消防救援支队牵头起草,按照《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以下简称212号令)的规定,队成立专班,从20198月开始着手此项工作,前往大理市巍山县、剑川县、鹤庆县、云龙县,以及丽江市开展专题调研,考察全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以及其他州、市好的经验做法,为细则起草提供参考和依据。《细则20201月完成初稿,历经9次修改。20205月,完成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2020527日至610日,通过大理州政府门户网站、大理消防微信平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公众未提交意见建议。同时,通过发函至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部门等途径广泛征求行政机关的意见,共收集到32个部门38条修改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全部予以采纳。2020617日,组织了由消防专业人士、政府法律顾问等人员参与的专家论证会,在第一次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重新进行了8次修改和完善。2020812日,组织消防专业人士、政府法律顾问等人员进行第二次专家论证,同时第二次征求行政机关的意见,收集到1条修改意见,予以采纳,并修改完善。2020922日,《细则》经州政府办公室合法性审核通过,形成了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稿。20201018日,经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州政府办公室按照“三统一”的要求进行了登记编号并公布。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细则》的公布日期是2020116日,施行日期是2020125日。因为该文件非“暂行”“试行”规定,按照212号令第二十七条“制定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之规定,根据文件执行和调整的需要,《细则》载明有效期为5年,至202512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