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苍山景区门票收入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规〔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是对《大理州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门票收入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的修订,《办法》已印发,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说明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为《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2019年修订施行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和文件。
二、办法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景区门票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原办法规定“州财政局会同州苍山保护管理局,负责对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收入进行监督管理”修改为“州、县(市)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使用费和景区门票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景区门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苍山的保护管理。
(二)加强对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核算的监督管理。新增第八条“县(市)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每年10月至11月征收上年10月至当年9月的使用费。税务机关根据县(市)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提供的单位、个人名册,负责提供单位、个人的年度营业额数据。县(市)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根据核查情况,结合年度营业额数据核定征收使用费数额。”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年度营业额,由税务部门负责提供参考,确保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征尽征,应缴尽缴。
(三)细化了半票、免票的对象。为了进一步关注和改善民生,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新增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进一步细化了半票、免票的对象,便于苍山景区经营公司对景区门票出售工作的管理,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
(四)完善未按期限缴纳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管理规定。根据《条例》修订的变化,以及《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法》第十五条对拒不缴纳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由原来“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改为“由县(市)苍山保护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防止出现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少缴、滞缴、拒缴等无法有效征收的情况。
(五)对其他文字的修改。《办法》对原办法部分条款的文字还进行了修改。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大理州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接到州人民政府修订《办法》的通知后,于2020年8月至9月,先后到石林、云龙天池和大理市、漾濞县、洱源县进行实地调研,起草了《办法》初稿。到省林业和草原局、州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和多方听取意见后,进行多次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年9月15日至27日,在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2020年9月15日至18日发函到州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州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等16家州级部门和大理市、漾濞县、洱源县政府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0条,涉及票据使用、减免门票等具体规定等方面,共采纳9条。2020年9月30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共收到反馈意见27条,涉及法律法规依据、未缴纳使用费的管理规定等方面,共采纳10条。2020年10月14日至16日,征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州财政局等14家州级部门和大理市、漾濞县、洱源县政府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0条,涉及使用费征收对象、门票减免的具体规定等方面,共采纳3条。州政府分管领导李洋副州长专门召集州财政局和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作了专题研究。2020年10月16日州政府办公室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出具了通过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意见,形成了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稿。2020年11月7日,经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州政府办公室按照“三统一”的要求进行了登记编号并公布。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办法》的公布日期是2020年12月8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1月8日。因为该文件非“暂行”“试行”规定,且其制定依据《条例》于2019年修订施行,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办法》未注明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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