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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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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国家和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实施食品、化妆品行政许可。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化妆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四)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测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以及药物滥用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依法监督管理特殊药品。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的监测工作。

(六)依法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风险监测和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八)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九)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十)组织动员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

(十一)开展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大理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日常工作,推动健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指导全州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督促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联合检查行动。

(十四)承办大理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5年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监管体系不断健全

一是党委政府重视,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州、县市、乡镇政府逐级签订责任书,各级政府与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与食品药品企业层层签订责任状,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责任。2015年大理州被省政府列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试点地州之一,大理市、鹤庆县分别作为全省23个试点县市之一率先开展试点工作,其余县市按照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进一步落实了主体责任。

二是深化机构改革,切实加强三级监管体系建设。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州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工作所涉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设立县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州、县市新组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完成职能移交和人员划转,并增设稽查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投诉举报中心、乡镇监管机构。2015年,州政府食安办和州食药监局完成机构整合,12县市有11个县市新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治理能力不断提升

一是抢抓改革机遇,搭建了三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平台。成立州食品检验检测院,为州食药监局所属财政全额拨款正处级事业单位,目前正在进行实验室装修,人员到位23人,着手开展“双认证”。祥云、宾川、巍山、永平、洱源、鹤庆6个县开展检验检测资源整合,组建了正科级事业单位综合检验检测院。乡镇监管机构加挂了“食品药品检验站”,加强了一线执法技术监督保障能力。

二是坚持科学监管,推进食品药品信息化建设。大理州和祥云、宾川、洱源争取到全省试点项目并启动信息化建设,省级配套资金250万元。与州电信部门签订《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系统合作协议》,食品安全监管平台初步构建,逐步推进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全过程质量安全及其相关信息顺向追踪和逆向回溯。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按照州委部署要求,组织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活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了系统文化建设、廉政文化建设和行政执法规范活动,组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宣贯”活动,组织了“传帮带”行政执法培训,组织了基层监管人员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断加强了队伍建设。2015年州级组织培训14期,培训基层监管所所长、监督执法人员、乡(镇)分管领导、食品安全监管专干等1195人次。

(三)监管机制不断完善

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食药监、卫生、工商、质监、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食药监局在全省率先探索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量化分级动态监管,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食品药品长效监管机制。2015年对203户食品生产企业、1605户食品流通企业、9508户餐饮单位实施了量化分级动态监管,对12户药品生产企业、1371户药械经营企业和1268户医疗机构进行了量化分级评定。

(四)执法力度不断加大

州食药监局制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监督暂行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暂行规定》等制度,印发《大理州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统一规范全系统执法行为。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中,全州建立“上下联动、左右联手、内外结合”的稽查工作机制,完善了说理性执法、首问式办案、法警式检查、审计式稽查等方式方法,与公安部门设立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侦查大队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联系协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切实加大了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了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五)共治模式不断创新

在全省率先推行乡镇“一专五员”制度,实行州、县市、乡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5级网格化监管,全州110个乡镇明确了121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干,1144个村(居)委会明确了11155名协管员、信息员、联络员、义务宣传员、义务监督员。在全省率先建立完善“12331”投诉举报及奖励机制,州、县市组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畅通了电话、信函、短信、网站、微信、微博等投诉举报途径,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关心关注食品药品安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015年办理投诉举办案件412件,中心成立至今共办理举报食品药品违法案件1091件。向社会公告了4家“黑名单”单位和82家“红名单”,食药监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黑名单”单位的监管和指导,通过褒奖守信,惩戒失信,有效提升了监管效能,促进了行业自律。在全省率先开展食品安全卫士志愿者招募活动,在导游、共青团员、监管部门职工、热心社会公益的市民等社会各界人士中招募志愿者518名,大理市还聘请了300名导游担任旅游市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员,号召他们参与、监督、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增强社会共治力量。

(六)服务水平不断增强

深入开展示范创建,大理市先后创建了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市,大理市、祥云、宾川、南涧、鹤庆5个县市创建了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大理市、祥云、弥渡、南涧、鹤庆县5个县市创建了省级药品安全示范县市,12县市有84个乡镇开展了食品安全工作示范创建,目前有10个乡镇通过验收,同时还开展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店创建活动,促进了全州食品药品监管能力提升。

三、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大理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纳入2015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5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2个,其他事业单位2个,分别是:

1.大理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大理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支队

3.大理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支队

4.大理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5. 大理州食品检验检测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编制及实有情况

截止20151231,部门实有编制数144人,其中:行政编制43人(含行政工勤编制1人),事业编制101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32人);在职在编实有128人,其中:行政人员 41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事业人员87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30人)

离退休人员29人,其中:退休29人。

实有车辆编制10辆,在编实有车辆12辆。

第二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大理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算总收入2661.9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363.89万元,占总收入的88.8%;其他收入298.05万元,占总收入的11.2%2015年决算总收入与2014年的3024.49万元相比,减少362.55万元,减少11.99%。主要原因为: 2014年中央及省级补助州食品检验检测院实验楼建设经费及设备购置经费1376万元,2015年省级补助州食品检验检测院实验楼建设经费及设备购置经费350万元, 2015年该项目收入较2014年减少1026万元;二是2015年系统人员增加27人,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工资调整,增加经费收入501万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部门决算总支出2438.3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30.39万元,占总支出的50.46%;项目支出1207.99万元,占总支出的49.54%。2015年部门决算总支出与2014年的2012.92万元相比,增加425.46万元,增加21.13%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5年基本支出1230.39万元,2014729.15万元相比,增加501.25万元,增加68.74%。主要原因为:系统人员增加27人,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工资调整,基本支出相应增长。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等人员经费支出834.76万元,占基本支出的67.85%;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93.74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3.87%;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接待费、公车运行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101.8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28%。详细情况见下表:

项目名称         支出金额(万元)         百分比(%

工资福利支出         834.76      67.85

商品服务支出         101.89      8.28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293.74      23.87

合计         1230.39   100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5年为完成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行政工作任务,促进食药监事业的发展,使用项目经费1207.99万元。与20141283.77万元相比,减少75.79万元,减少5.9%。主要原因为:我系统在开展一系列专项整治过程中,坚持厉行节约,统筹安排,整合项目,有效利用资源,进一步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具体项目名称及开支情况见下表: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码         项目名称         支出金额(万元)

2011799  其他质量技术监督与检验检疫事务支出     166.86

2040201  行政运行         5.00

2100409  重大公共卫生         332.22

21010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63.82

2101012  药品事务         78.81

2101014  化妆品事务     2.77

2101015  医疗器械事务         2.79

2101016  食品安全事务         156.27

2101050  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     21.48

2101099  其他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支出     377.97

       1207.99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155.6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8.41%。与20141478.64万元相比增加676.99万元,主要原因为:系统人员增加27人,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工资调整。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66.8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74%。主要用于州食检院检验检测院实验楼建设支出;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987.0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2.18%。主要用于系统内各单位2015年日常人员经费支出及开展的各类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产生的支出;

3.住房保障(类)支出1.7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8%。主要用于支付未享受政府福利性购房职工的购房补贴。

         四、“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我系统2015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41.0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9.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3.68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7.63万元。2015 “三公”经费决算数与2014年决算数减少11.9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5年州食药监部门根据省食药监局安排,参加省食药监局因公出国(境)团组2次,出国(境)2人,实际发生因公出国(境)费9.7万元,与2014年相比增加3.8万元。主要用于执法人员根据省食药监局安排,赴新加坡参加“食品药品应急管理培训”及赴英国参加“药品鉴别和质量检验培训”发生的国际旅费、住宿费、培训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5年州食药监部门未购置公务用车,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2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9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3.68万元。其中:购置费0万元;运行维护费23.68万元,比2014年决算数减少13.35万元,主要用于保障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管以及稽查办案等工作,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2015年大理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接待国内公务活动人员95批次,863人,接待费开支7.63万元。公务接待费比2014年决算减少2.43万元。我系统的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上级部门、各地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及沟通协调等产生的费用。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大理州食药监部门2015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7.11万元,与上年对比基本持平,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州食药监局机关及2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食品稽查支队和药品稽查支队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如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

(二)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附件:大理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015决算公开(含三公经费)表

 

 

大理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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